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贝格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侯营村四组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富,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恒昌商业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经理。
本院(2019)鲁1502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并将执行和解协议书递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02执324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杰
审判员  杜 鹃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