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47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民终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02执476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晓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军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