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标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4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恒昌商业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标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西安交大科技园6号楼10层B10房间。
法定代表人:卜海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标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02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4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