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26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恒昌商业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督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40213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