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140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兴路157号。身份证号:37250119750408035X。
被保全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恒昌商业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恒昌商业街111号。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98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