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630号
申请人:***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华工业园双魏大道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星,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北启点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城工业园区现代制造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会明,经理。
***盾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启点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启点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申请人***盾机械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盾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启点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子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