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6民初2259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启点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城工业园区现代制造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308449832J。
法定代表人:郑国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启点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