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顺合、***与***、宁波市鄞州华泰石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3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鄞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蒋顺合,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施晓,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固定职业。
被告:宁波市鄞州华泰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委托代理人:陈金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新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张伟。
委托代理人:蔡祖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燕,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兴通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珍。
委托代理人:孙国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贻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顺合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华泰石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邱隘新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宁波兴通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顺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顺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7元,减半收取3973.5元,由原告蒋顺合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项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