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1249号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
委托代理人:黄建美,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许昌市魏文璐三里桥小区1单元4楼东户。
负责人:周芝青。
被申请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路西6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升伟。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187806.91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187806.9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合计187806.9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59.03元,由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郑水强
审判员 杨志斌
审判员 孙 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祁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