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8213号
原告: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嘉行公路868号2幢1层D区。
法定代表人:屠佳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静,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许昌市魏文路三里桥小区1单元4楼东户。
负责人:周芝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会臣,男,员工。
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路西6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升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2021年3月8日,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腾盛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姚颖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陈楚
审判员  姚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