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677903XY,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开发区**路**楼。
法定代表人:朱根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增森,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市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81民特6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垫付款135863.99元、利息39998.38元及后续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费25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1000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向XXXX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16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建芬
审判员徐善法
审判员周中才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管呈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