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434号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市。
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40元,减半收取计585.20元,由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