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434号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市。 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40元,减半收取计585.20元,由原告上海威沪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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