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3171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男。
被告: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明。
被告:***,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周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凯
书 记 员 王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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