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10302号
原告: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上海陆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明,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玲玲
书 记 员
姜晓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