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691号
原告:上海海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4268号A区210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潘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海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海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 珂
书 记 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