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952号
原告: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东大公路24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999号。
法定代表人:**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翱公司)诉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汇建工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翱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南汇建工建设公司支****司剩余工程款133,354.90元;
2.判令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3,354.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6年4月20日,南汇建工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锦翱公司作为承包人,就复旦大学新建枫林小区一号医学楼多联动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签订《复旦大学新建枫林小区一号医学楼多联动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工程地点在复旦大学新建枫林校区,工程内容为多联空调机组系统的优化设计、设备采购、运输、安装并调试运行达到符合设计及产能要求,合同总价为3,081,489元,为包干总价,签订合同后,发包方预付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设备进场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设备货款的60%;安装费在全部工程完毕并调试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计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工期为90天。合同签订后,锦翱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该工程按期完工并正常移交业主使用,两年质保期到2019年12月26日已到,但经过多次催要,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始终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锦翱公司认为南汇建工建设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
南汇建工建设公司辩称,对****司的诉请,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案涉工程的确由锦翱公司施工完成,****司没有举证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处目前也没有相应竣工验收结算等材料能说明竣工验收结算等情况。因双方无法确定保修期届满的具体时间,南汇建工建设公司才没有支付剩余保修金。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期限。综上,锦翱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法院依法判决。
针对南汇建工建设公司辩称,锦翱公司补充陈述,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根据合同第3.1款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安装费在全部工程完毕并调试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2018年1月10日,锦翱公司向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开出82.7,415万元的发票,随后南汇建工建设公司支付了该笔费用,至此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共支付工程款3,081,489元的95%。根据通用条款第九条及专用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的约定,工程先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合格后进行结算,说明2018年1月10日之前工程已经验收完毕并结算完成。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免费保修期为两年,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已满两年。
针对利息,根据合同第3.1款的约定,5%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说明5%的保修金在保修期内免息,保修期满就应该支付,应付不付理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0日,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发包人)与锦翱公司(承包人)签订《复旦大学新建枫林小区一号医学楼多联动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合同书》。
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名称:复旦大学新建枫林小区一号医学楼多联动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工程地点复旦大学新建枫林校区、承包范围:多联空调机组系统的优化设计、设备采购、运输、安装并调试运行达到符合设计及产能要求;竣工验收后交付招标方使用;并负责使用人员的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其他事宜等。施工工期90天;
五、免费保修期:整个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多联机空调系统全部运行正常之日起2年(不少于2个冷暖周期,以全部达到日期起算);
工程预付款1.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经双方协商确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并收到经发包人确认格式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总监工程师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业主将本节点工程款拨付给发包人,10日内发包人再向承包人支付总额为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金额616,297.80元。预付款中包含:安全,**,环境保护,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金额,并在预付款中一次性付清。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设备进场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该批次设备货款的60%,(2)安装费在全部工程完毕并调试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剩余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
合同金额含税价3,081,489元,合同总价已包含安全防护、**施工等措施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3.4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锦翱公司按约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
2016年7月11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9月8日2018年1月10日锦翱公司向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开具95%工程款增值税发票金额2,927,415元。2019年12月26日锦翱公司向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开具剩余工程款增值税发票金额133,354.90元,合计3,060,769.90元。
2016年7月13日,锦翱公司向南汇建工建设公司支付30万元、2017年1月3日支付150万元、2018年1月11日支付30万元、2018年5月10日支付527,415元、2019年2月2日支付30万元,合计2,927,415元。
由于南汇建工建设公司未支付剩余保修金133,354.90元,2020年10月,锦翱公司员工陆某发送《复旦大学项目拖欠工程款催收函》给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员工**,询问项目尾款何时支付。
2021年12月1日锦翱公司向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发送《律师函》称,现该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并移交业主使用,且两年质保期已过,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已收到业主所有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应支****司所有工程款,但截至目前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尚有133,354.9元未支付,上述款项发票锦翱公司已于2019年12月份送至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发函要求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十日内****司133,354.9元。
经多次催要,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始终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遂起诉。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司提供的《复旦大学新建枫林小区一号医学楼多联动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合同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汇入回单、律师函、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锦翱公司与南汇建工建设公司签订的《复旦大学新建枫林小区一号医学楼多联动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锦翱公司与南汇建工建设公司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本案争议焦点:涉案工程保修期是否已届满。
合同约定保修期为整个项目全部验收合格且多联机空调系统全部运行正常之日起2年(不少于2个冷暖周期,以全部达到日期起算)。
虽双方均未提供具体竣工验收时间,但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现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已****司支付合同总价95%工程款,故本院认为,涉案工程项目双方已进行了验收并进行了最终的结算。结算后,锦翱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再次向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开具发票。至此,南汇建工建设公司累计收到合同总价95%工程款发票。锦翱公司将2018年1月10日作为涉案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并无不当。南汇建工建设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保修期间,涉案多联机空调系统运行存在问题。故保修期自2018年1月10日验收合格至2020年1月9日已满二年,并已达到不少于2个冷暖周期的条件。锦翱公司主张2020年1月9日保修期已届满,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保修期届满后,南汇建工建设公司应当****司支付剩余款项,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锦翱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0日,按LPR计算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争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产生的法律事实引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354.90元;
二、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3,354.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7.10元、保全费费1,186.77元,合计4,153.87元,由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