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锦花旅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15民初209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丙公司”)与某丁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5月28日、202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即质保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060,788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以1,060,788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请中的利息起算日期为2025年2月11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原、被告签订《某乙公司翻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某戊公司翻新工程的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16,623,172.06元,并约定了合同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018年9月,原、被告签订《某乙公司翻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在《翻新合同》的基础上增加装修工程、拆除工程、隐蔽工程、机电工程等,增加合同金额暂定5,188,478.80元。2018年1月23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9月,原、被告签订《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名下员工宿舍装修翻新施工等项目,合同金额暂定856,164.66元,并约定了合同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019年12月25日,因原、被告对案涉工程完工后的保修事项存有争议,故委托某辛公司就某甲酒店、某乙酒店进行鉴定并出具(2019)建鉴字第1165ZX号、第1166ZX号鉴定意见书。2020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核定金额21215762.13元,并对相关付款事宜进行约定。2020年3月25日,某乙酒店及某甲酒店开始作为集中隔离场所,原告无法进驻开展维修工作。2021年6月,被告曾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维修费、损害赔偿金;返还电费;支付违约金等诉请。在前案审理期间,原告同意待案涉酒店解除隔离场所后进行维修。后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支持被告部分电费诉请。2023年初新冠疫情全面解封,原告即与被告对接联系后,至酒店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并欲进一步安排后续维修事宜。但在与被告沟通联络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因其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已经将某乙酒店及某甲酒店内部装修全部拆除后重新装修,现场已无需原告进行相应维修。截至日前,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154,974.02元,而对于剩余工程款(质保金)1,060,788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但均未果。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据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予依法裁判。 某庚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发生在缺陷责任期间,且前案生效文书已经认定案涉工程维修责任由原告承担,而原告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且拒绝按照鉴定意见书的要求进行维修,双方之间已经丧失继续合作的基础,因此,被告有权依据翻新合同16.3.3约定委托第三方维修,并就产生的维修费用与质保金相抵,超出质保金的部分,被告保留向原告另行主张的权利。被告共计产生500多万元的维修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与原告主张的质保金抵扣。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本院根据证据本身的内容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认定案件事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翻新合同》,约定由某己公司负责某庚公司翻新工程施工,房间数209间,合同暂定总价为16,623,172.06元,固定单价,并约定合同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六条,质量保修期:质保2年;质量保修期自该工程验收合格甲方撤场通知发布之日起计算。工程撤场手续完成,竣工质量综合评定为优(评分三满分的90%)或者良(评分之满分的75%但不足评优)的,结算完成后按工程结算价付款至95%,余下的工程结算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一年,二年,分别支付2.5%。工程撤场手续完成,竣工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评分三满分的60%单未达到良)的,结算完成后按工程结算价付款至90%,余下的工程结算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二年,分别支付5%。承包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甲方工程标准,质量保证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因工程质量导致分店不能正常运营而致使分店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在乙方所承担的任一工程款中按1.5倍扣除相应费用。 2018年9月12日,双方签订《翻新合同补充协议》,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增加装修工程、拆除工程、隐蔽工程、机电工程等项目,补充协议暂定金额518,847.88元。 2018年9月13日,双方签订《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名下花木店员工宿舍装修翻新施工等项目,总价款暂定856,164.66元。第七条,1.工程款支付,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进场后3个工作日,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支付合同暂定款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工程管理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支付至合同暂定款的50%,完成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3.工程结算款的5%为工程保修金,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当日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2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修期到期后,甲方收到乙方的支付申请并由乙方、甲方工程经理和工程所在分店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基本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不因质量保修金的支付而改变。 2019年10月30日,因合同履行和维修施工事宜双方至花木派出所进行协商。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派出所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四、审计结束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原告不得推脱;五、双方委托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检测站对房屋屋面渗水、卫生间渗水、墙纸发霉脱落、家私发霉受损、天花板发霉脱皮原因进行检测,待检测报告出来之后,双方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判定维修责任,责任方承担相应工程维修义务,并在完成本协议第四条后2个月内维修完毕,维修完毕验收合格后,双方将尾款结清;……七、被告承诺不影响原告施工及酒店运营;……。 2019年12月25日,某壬公司分别就某甲酒店、某乙酒店出具(2019)建鉴字第1165ZX号、第1166Z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酒店装修后存在外窗、卫生间、外墙面渗漏水,导致墙纸脱落,基层变色、发霉,木饰板、门及门套、吊顶浸水变色等。外窗框、卫生间渗漏水较为普遍。酒店卫生间、外墙、外窗渗漏水系装修质量不符合要求所致。(二)各楼层布草间部分墙面瓷砖松动、脱落,不符合规范要求。瓷砖脱落为个别部位,非普遍情况。瓷砖松动、脱落系装修质量不符合要求所致。(三)部分房间台盆开裂、堵头根部断裂、渗漏水。台盆开裂、堵头损坏为个别房间,非普遍情况,台盆渗漏水情况较为普遍。台盆存在的开裂、堵头根部断裂、渗漏水主要为装修质量不符合要求所致,不排除使用不当所致。并出具了建议修复方案。 2020年1月14日,某己公司(甲方)与某庚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一、现双方同意按照现场审核意见中的审核金额即21,215,762.13元的95%比例即20,154,974.02元进行相关结算工作(前述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扣留上述“审核金额”5%比例金额作为甲方合同工程质保金的权利),甲方承诺自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保留通过合法维权途径或合同约定方式对上述审核金额提出异议的权利。二、鉴于乙方此前已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进度款共计17,617,979.09元,乙方已垫付之合同施工期间的电费66,092.31元、水费32,114.40元,共计98,206.71元,上述金额抵扣后乙方最终支付甲方的金额为2,438,788.22元。甲方现场向乙方提交三张发票,乙方收到上述发票后向甲方交付了面额为1,706,965.66元支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同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在2020年1月17日前向甲方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余款731,822.56元,即视为乙方完成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鉴于双方对28万元的合同施工期间的电费存在争议,乙方保留向甲方追讨上述电费差额的法律权利。三、……四、鉴于双方已于2018年1月23日对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2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及乙方撤场通知发布之日起计算,验收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酒店出现了卫生间大面积渗水,墙面硅藻泥和天花油漆脱落发霉先行,严重影响酒店运营,经双方认可的某壬公司对上述问题原因进行了现场检测,已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了两份鉴定意见书,确认上述问题属于装修质量不符合装修工程的国家相关规范导致的,上述出现的问题属于保修内容,乙方保留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甲方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且不受质保期及有效追溯期的限制。五、…… 2021年6月,某戊公司起诉某丙公司至本院,请求判令某丙公司向某戊公司支付质量维修费用暂计100万元并承担损害赔偿金50万元;判令某丙公司向某戊公司返还电费28万元;判令某丙公司向某戊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判令某丙公司向某戊公司支付维修期间的停业损失暂计20万元。该案审理中,关于维修事宜,某丙公司同意按照鉴定意见书进行维修,但系争房屋被征用为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原、被告均无法进入。审理中,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差距较大,致调解不成。某戊公司确认鉴定意见书中记载的受损房间仍在使用,但认为征用期何时届满无法确认,且某丙公司能否彻底维修均存在不确定性,故拒绝某丙公司维修,坚持要求由某丙公司赔偿修复费用。某丙公司则表示有能力进行维修,且并非某丙公司原因导致目前无法进行维修。某戊公司处尚有质保金,待维修条件成就后,双方可就维修事宜及质保金支付一并予以协商。后经本院多次释明,某戊公司仍不同意由某丙公司维修,坚持要求某丙公司赔偿修复费用。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5674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明确表示同意按鉴定意见书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维修,在此前提下经法院多次释明,原告仍坚持不同意被告进行维修,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用,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原告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某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2)沪01民终7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6743号民事判决;二、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乙公司返还电费162,400元;三、驳回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2021)沪0115民初56743号一案2021年8月25日的法庭审理笔录记载,“审: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根据上房院两份《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及修复方案是否认可?被:[2019]建鉴字第1165ZX号《鉴定意见书》中房屋渗漏水的分析及修复方案是认可的,对于其余的问题都不认可。[2019]建鉴字第1166ZX号《鉴定意见书》中对房屋渗漏水问题及修复方案是认可的,其他问题均不认可。审:对于被告认可的房屋渗漏水的问题是否同意修复? 被:同意修复。按照鉴定意见书载明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审:原告,被告现在同意对渗漏水进行修复,其他问题如何 处理?原:根据补充协议第4条,被告对于上述质量问题是承认的。所以上述问题也应当由被告修复。被:鉴于补充协议第4条的约定,现在同意按照鉴定意见书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1166ZX号《鉴定意见书》中P8台盆除外。” 2022年9月5日,某己公司向某庚公司发送《关于某乙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函》催讨质保金。 2023年1月20日,某庚公司向某己公司发送《关于某乙公司项目维修的通知》,载明贵方所施工的工程出现渗水、墙体脱落、发霉等问题,工程质量问题已由第三方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贵方亦确认……请贵方重视及认真履行维修义务,确保按照鉴定意见书出具的修复方案进行维修及确保所修复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023年2月17日,某己公司向某庚公司发送《关于上海锦花旅馆装修项目维修问题回复函》,某癸公司发出《关于某乙公司项目维修的通知》收悉,经2023年2月16日下午前往酒店维修现场踏勘情况并与贵司会商后,现答复如下:1、我司愿意按照上房院司鉴【2019】建鉴字第1165ZX号,鉴定意见书中委托方提交的房屋渗漏水统计表;按照鉴定书中的修复方案进行维修。2、关于卫生间上部吊顶板涂料脱落等情况,其原因是由于装修设计材料存在问题导致的,属于设计问题非我司责任。3、关于卫生间地面溢水情况,其原因是设计图纸中卫生间淋浴房没有设计防水条,我方在施工中曾多次提出增加挡水条;但均未得到甲方的采纳,我方只能按图施工。最终导致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溢水,并向外扩散影响到卫生间的周围墙体涂料,及下层卫生间吊顶、走道天花等涂料脱落发霉等问题。此属于设计原因非我司责任。4、关于鉴定报告中指出的房门、门框、把手、卫生洁具损坏等,其材料都是由甲方采购自行安装的,我公司只负责酒店的内部硬装修,属于甲方原因非我司责任。5、关于贵公司毕总提出的窗台修理方案,要求将外窗全部拆除后凿除窗台板重新浇筑;与鉴定意见书的维修方式不相符。我公司只能严格按照鉴定意见书中的修复方案实施维修。若贵公司同意我司按照司法鉴定书确定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则贵我双方择日召开会议,安排具体进场日期,维修用水、用电及维修人员临时居住场所等事项,以确保维修能及时顺利完成。 审理中,某己公司提供某平台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3月8日,原告方:我们公司报给你们的维修方案同意没有啊?我好安排人过来维修啊。天天等你们的通知啊。3月15日,原告方:朱某什么情况啊,我们的维修你们没有确定,不给我们回复,怎么安排别人进场翻新了。对此,某庚公司称被告在1月20日已经向原告发出维修通知,但原告未在48小时内制定维修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2月17日原告才予以回复,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审理中,某己公司申请对(2019)建鉴字第1165ZX号、第1166ZX号鉴定意见书中建议修复方案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某A公司对申请内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5年9月4日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165ZX号意见(1)贵司已经计取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施工措施费;故不应再行计取施工措施费(成品保护、房屋清洁等),系重复计费。鉴定人回复:经复核,本次已进行调整。(2)卫生间渗水部分,“拆除木地板”、“新铺木地板”,现场没有木地板,故不应计取该费用。鉴定人回复:卫生间渗水部分木地板是根据修复方案附件5.1中卫生间渗漏水8209房间,“卫生间渗漏水,导致卫生间相邻木地板浸水变色”故我司进行计取,复核无误,本次不做调整。(3)卫生间渗水部分,“新做乳胶漆一底二度”单价69.16元过高,应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单价42元计取。鉴定人回复:经复核,查看原告方提交的装修合同中对应某甲酒店的合同单价,本次进行相应调整。(4)卫生间渗水部分,“拆换地毯”单价183.10元过高,应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单价46.8元计取。鉴定人回复:经复核,原告方提交的装修合同中对应某甲酒店地毯找平合同单价38.85元/㎡,仅为地毯下地面找平,并不是地毯的综合单价, 无法参考,本次按市场价进行计取,复核无误不做调整。(5)卫生间渗水部分,“木门框安装”,与卫生间渗水无关鉴定人回复:“木门框安装”是根据修复方案附件5.1中卫生间渗漏水8209房间,“卫生间渗漏水,门框下部浸水变色”故我司进行计取,复核无误,本次不做调整。(6)除卫生间渗水以外部分,“布草间墙面瓷砖新铺”,单价143.30元过高,应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单价98.5元计取。鉴定人回复:原告方提交的装修合同中对应某甲酒店布草间墙面瓷砖合同单价141.53元/m2,复核无误本次不做调整。1166ZX号意见贵司已经计取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施工措施费;故不应再行计取施工措施费(成品保护、房屋清洁等),系重复计费。鉴定人回复:经复核,本次已进行调整。(8)卫生间渗水部分,“新铺木饰板”,单价361.5元过高,应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单价291元计取。鉴定人回复:经复核,本次已进行相应调整。(9)卫生间渗水部分,“台盆拆除、新装”,与卫生间渗水无关。鉴定人回复:“台盆拆除、新装”在前溯修复方案中罗列,故我司进行计取。(10)除卫生间渗水以外部分“布草间墙面瓷砖新铺”,单价143.30元过高,应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单价98.5元计取。鉴定人回复:经复核,本次已进行相应调整。如原告坚持自己的意见,可向法庭主张,由法庭根据庭审质证情况据实决定。6.被告在鉴定(初步)意见书征询时提出的意见:(详见附件四)(1)本次鉴定意见书初稿并未明确该鉴定意见书所涉及的修复范围及修复项目,未包含上房院于2019年出具的两份鉴定报告中所涉及的全部修复范围进而无法对本案所涉两家酒店的真实修复成本进行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无法起到司法鉴定的应有作用。故请鉴定机构明确该鉴定意见所涉及的修复范围、修复项目,单房修复费用,并在全面、客观、完整的 基础上进行鉴定。鉴定人回复:本次我司鉴定的为两份鉴定报告中载明工程量的部位进行鉴定,未载明工程量部分我司无法进行鉴定,此情况我司已在2025年7月30日,参加法庭谈话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双方。(2)关于计算,我们认为修复计量单位偏小,不应仅以损坏部分的局部作修复测算。在实际的修复场景中,局部损坏需做全面的修复替换。故贵方应考虑到实际修复情况,对受到影响的整体进行修复测算,故材料、人工等计量单位应同步作调整。鉴定人回复:关于工程量的计取,我司为造价鉴定机构,非质量鉴定机构,本次工程量计取仅根据某壬公司鉴定意见书-上房院司鉴(2019)建鉴字第1166ZX号中附件6.1渗漏水检测情况、附件6.3瓷砖脱落检测情况、附件6.4台盆受损检测情况;及上房院司鉴(2019)建鉴字第1165ZX号中附件5.1渗漏水检测情况、附件5.3瓷砖脱落检测情况、附件5.4防火门、房间门检测情况中载明的工程量进行计取,本次不做调整。如被告坚持自己的意见,可向法庭主张,由法庭根据庭审质证情况据实决定。鉴定意见为:案涉上房院司鉴(2019)建鉴字第1165zx号、上房院司鉴(2019)建鉴字第1166zx号两份鉴定意见书中建议修复方案的总金额为44,917元(大写:肆万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整),其中,卫生间渗水按法院委托要求单独罗列金额为12,722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贰拾贰元整),以上供法庭参考。审理中,某己公司称台盆损坏的1,545.72元不应当计算到卫生间渗水中,台盆是甲供材料被告自行购买的范围。被告称台盆是甲供材料,但卫生间渗水导致台盆损坏,与原告具有关联性。被告称鉴定报告未包含两份报告修复方案中所涉及的全部修复范围,修复计量单位偏小,局部损坏应当全面修复。 审理中,某己公司称如法院认定原告需承担维修费,同意在质保金中抵扣。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现质保期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于法有据。根据2020年1月14日的《补充协议》,原告对案涉工程负有维修义务,因原、被告对于维修范围、维修方案有争议,后被告自行维修,根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原告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对于具体金额,经鉴定上房院司鉴(2019)建鉴字第1165zx号、上房院司鉴(2019)建鉴字第1166zx号两份鉴定意见书中建议修复方案的总金额为44,917元。在上房院司鉴(2019)建鉴字第1165zx号、上房院司鉴(2019)建鉴字第1166zx号两份鉴定意见书出具后,系争房屋被征用为集中隔离观察场所,而被告在(2021)沪0115民初56743号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同意原告维修而主张维修费,后续在双方协商修复方案等期间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自行维修,因此造成部分工程量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关于台盆维修费用,因台盆系被告甲供材料,被告未举证证明系原告施工质量问题,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问题及前案庭审笔录内容,本院确认扣除台盆维修费用后本案维修费用为43,371.28元。原、被告均同意维修费用抵扣质保金,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尚需支付质保金1,017,416.72元。原告主张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质保金1,017,416.72元; 二、某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利息,以1,017,416.72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391元,某丁公司负担13,956元。鉴定费2,400元,由某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