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213执1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1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9095.2元,保全费947元、执行费1236元、诉讼费1025.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案件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及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
4、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厦门市同安区凤岭二路99号(综合楼)五楼A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通过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固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国量
审 判 员 邓 芳
审 判 员 邓小飞
法官助理张阿剑
代书记员 康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