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2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 婷)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