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2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元,减半收取73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 婷)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