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岭二路99号(综合楼)五楼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陈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