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198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厦门敦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凤岭二路99号(综合楼)五楼A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厦门宏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方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原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并非案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本案也没有直接关系,故被告申请追加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洪秀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