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79号
申请人:东阿县行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S329与S324交叉口东泰加气站北5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NTH99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3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东阿县行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