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5980号
原告:深圳市建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笋岗西路2008号中成体育大厦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726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笋岗西路中成体育大厦1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90309H。
负责人:**。
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3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建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向原告深圳市建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费用通知书,原告深圳市建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建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贝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