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

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道蓝天社区东阳国际汽配城B区1幢2号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光大集团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39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沃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光大集团大型构件有限公司、青岛沃园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6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