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255号 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交通枢纽站三层。 法定代表人:**能,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557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557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98元,由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