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3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交通枢纽站三层。 法定代表人:**能,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557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557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