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81财保697号
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曲阜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39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宁乐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五台山路西段路北(批发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C1N21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乐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6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并提供了保全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60000元。
查封期限: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共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