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116行审75号
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翟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庆昌,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明军,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学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鄂牛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毕学军,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学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学军园林工程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学军园林工程公司未经批准,于2007年5月占用高庄街道董家林村旱地1132平方米、农村道路38平方米、采矿用地10平方米,共计1180平方米土地建环卫保洁停车库,所占位置1134平方米土地符合高庄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6平方米土地不符合高庄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为由,于2019年6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济南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JNCF-GT0004款之规定,对学军园林工程公司作出济自然规划罚字莱芜(2019)第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1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环卫保洁停车库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环卫保洁停车库和其他设施;4、处罚款26190元。
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环卫保洁停车库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这一处罚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济自然规划罚字莱芜(2019)第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9年7月10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学军园林工程公司。法定期间内,学军园林工程公司对其中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占地46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8月26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该项行政处罚决定对学军园林工程公司进行了催告,其对该项处罚决定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济自然规划罚字莱芜(2019)第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学军园林工程公司限期拆除涉案违法建筑(占地46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处罚内容),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学军园林工程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针对该项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又未自动,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济自然规划罚字莱芜(2019)第2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第二项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高庄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继萍
人民陪审员 吕宜涛
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