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71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熙文,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学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牛路10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15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学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山东学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学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