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81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号昆泰国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欢欢,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龙,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金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号绿洲广场*座。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榭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晶晶
人民陪审员 孙 圌
人民陪审员 靳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程 果
书 记 员 舒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