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民初1224号
原告:武汉海辰友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昌区临江大道60号常阳丽江城1#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8284771R。
法定代表人:崔一兵,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进行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佳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竹溪县城关镇光明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5683034349
法定代表人:王义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平,十堰市茅箭区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武汉海辰友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佳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海辰友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辰友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24.00元,减半收取计14062.00元,由原告武汉海辰友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卫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