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九通汽车厂

武汉九通汽车厂、大连米利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鄂0104执84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5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连米利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米利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811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刚
书记员  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