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九通汽车厂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后勤装备研制生产基地、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民终10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后勤装备研制生产基地(原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装备研制生产基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常码头特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华晴,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教权,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九通汽车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特*号。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激,该厂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后勤装备研制生产基地因(以下简称空后基地)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九通汽车厂(以下简称九通汽车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空后基地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1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是在未与上诉人协商的情况下无故离岗,自2016年12月23日后就未再为上诉人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自动离职或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一审案件事实没有查明。被上诉人2016年度的应发月平均工资为3858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4710元。另,因被上诉人原因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支付社保等福利待遇15389.6元,被上诉人应予以返还。
被上诉人***则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九通汽车厂则答辩同意上诉人空后基地的上诉意见。
上诉人空后基地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空后基地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47100元,工资44745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入职空后基地,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因空后基地系军队所属的特殊性,以民间企业武汉九通汽车厂名义对外,两者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法人人格混同。2016年2月和3月,中共中央军委和空军总部均出台了部队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有偿服务单位或者项目撤销的,采取调整岗位,解除合同或到期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等多种方法,分流解聘社会聘用人员。”因***的岗位在全面停止的范围内,空后基地撤销该岗位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6年12月15日,空后基地于2016年12月15日发出《***调动书》,将***调至食堂,要求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到。***认为该岗位不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遂与空后基地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从2016年12月23日起,***便未到调动后的岗位上班。空后基地从2017年1月起停发其工资,2017年12月20日***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2月29日九通汽车厂向其邮寄送达了《关于***按自动离职处理书》通知。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鄂劳人***(2018)1号裁决书,空后基地对裁决结果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前请。
原审另查明,***2016年1月至12月平均工资为4710元。空后基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7年10月时止。
一审法院认为,1、中共中央军委和空军总部作出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决定后,***的工作岗位被撤销。此时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协商变更不成,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待劳动者存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消失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就调岗一事虽未能协商一致,空后基地未作出单方解除行为时,***于2016年12月23日后未再空后基地上班,空后基地亦从2017年1月起停发其工资,双方以各自的行为实际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由此可以确定双方以各自的实际行为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空后基地于***申请仲裁后才发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并不改变上述行为的实性,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空后基地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7100元(4710元/月*10个月)。因九通汽车厂与空后基地法人人格混同,共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2、***于2016年12月23日后即未到空后基地上班,也未再向空后基地提交劳动成果,其主张空后基地支付2017年1月至10月的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空后基地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100元。二、空后基地无须向***支付2017年1月至10月的工资44745元。
三、九通汽车厂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案件诉讼费10元由空后基地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空后基地上诉主张本案劳动关系的终止原因是***调岗后无故离岗,违反了单位的考勤制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上,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原审判令空后基地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空后基地还主张***2016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858元,因其二审提交的证据系其单方制作,并非银行的流水,在***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空后基地要求***返还社保等福利待遇属于二审中提出的反诉主张,在一审及仲裁程序中均未提出,程序不合法,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空后基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后勤部后勤装备研制生产基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