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6624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银柏路288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24574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