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3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银柏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毛仁元,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长葛市人民法院(2020)豫108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车款32万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以30.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63件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已被多次轮候冻结,多次查询未发现有可用余额账户,对其中有存款的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抵押,并多次查封。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发现被执行人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卷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5.线下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公积金、不动产,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线下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送出限制消费令通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福专用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新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