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6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四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小庄林场1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四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6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又于2022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6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