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恩泰旭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湖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石桥一路5号4栋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陶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然(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明清街50号。
法定代表人:陶珊。
原告湖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鄂0102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审理中,原告湖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4元减半收取3,232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湖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冰净
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
人民陪审员  朱冬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