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7337号
原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明清街5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长***道长岭小学,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东风村。
负责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长***道长岭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