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516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长***明清街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