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516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长***明清街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木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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