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香执字第1342-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乐园小区3栋10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43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拔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银行存款人民币357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6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城市管理局尚欠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35887.36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