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乐园小区3栋10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大江广厦小区2号楼3单元240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于科,职务局长。
上诉人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一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哈尔滨盛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满婷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朝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