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579号之一
申请人: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10-1201/div>
法定代表人:马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