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1579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恒,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10-1201/div>
法定代表人:马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2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232元,由原告江阴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