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保112号
原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港。
法定代表人:于兆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秀,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贵,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五月作出的(2020)鲁1323民初17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2020)鲁1323民初1771号案件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戚淑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云
书 记 员 王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