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鼎威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1771号

原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港经济开发区果子山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于兆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秀,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贵,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0-1201。

法定代表人:马群,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淑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云

书记员王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