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1771号
原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港经济开发区果子山作业区。
法定代表人:于兆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秀,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贵,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0-1201。
法定代表人:马群,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淑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云
书记员王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