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市鹤山区地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2民初429号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地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志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建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来山,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0-1201。
法定代表人马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地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地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地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80元,减半收取17440元,由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地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昊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人民陪审员  毕焕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