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0064号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明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牛一社区北。
法定代表人:牛俊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式宝,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鼎威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0-1201。
法定代表人:马群,总经理。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穆象雪
书 记 员 宋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