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0064号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明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街道牛一社区北。
法定代表人:牛俊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式宝,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鼎威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0-1201。
法定代表人:马群,总经理。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威化工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穆象雪
书 记 员 宋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