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22执1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友谊县电业局工人,住友谊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时代新城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乔广文,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为99587.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70元、保全费5000.00元,我院于2022年3月6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522执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宇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