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22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绥滨县政府信访局干部,住绥滨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绥滨县粮食车队下岗工人,住绥滨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绥滨县中医院干部,住绥滨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万家屯。
法定代表人乔广文,职务,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一、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本息合计1,320,226.68元;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至给付欠款时止;三、申请执行费156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764,398.00元,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已对被执行人发布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现尚欠申请执行人555,828.68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黑042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立彬
审判员 任延青
审判员 王月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