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2执1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友谊县万义砖厂,住所地:友谊县。
经营者:张万义,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系友谊县万义砖厂厂长,住友谊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
法定代表人:乔广文,系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友谊县万义砖厂与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2023.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余额780000.00元,已被绥滨县人民法院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处理;经本院查询,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江淮牌黑A8××××号牌车辆,已不在其名下,车管所无法查询到过户时间,并无法确定车辆现在的状态和所处位置;申请执行人友谊县万义砖厂提供的财产线索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库和售楼处,经本院核实,以上房产均在黑龙江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院经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房产部门进行了查询,也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限期内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凌
审判员 王宇欣
审判员 张仁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 宁